為建立本公司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導引董事、經理人及員工之行為符合誠信、道德及法令規範,並使股東、客戶、合作夥伴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瞭解本公司之道德標準,特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子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全體員工。
本公司之受任人、顧問或其他代表本公司執行業務之人員,於其職務或受任範圍內,亦應遵循本準則相關規定。
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應秉持誠實信用、認真負責及專業之態度,遵守公司規章及相關法令,重視團隊合作,不得從事任何欺騙、不誠信、違法或損害公司權益之行為。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發生或可能發生衝突,並遵守下列原則:
- 應忠實執行職務,如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應主動揭露並依公司規定辦理利益迴避,不得利用職務使本人、配偶、親屬或其他關係人取得不當利益。
- 本人、配偶、親屬或具有重大利害關係之人所經營、投資或服務之企業,如與本公司進行資金貸與、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提供保證或其他重大交易,應主動向公司適當權責單位揭露相關關係,並依規定迴避。
-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於與本公司具有競爭關係、重大商業往來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之企業兼任職務、擔任顧問或從事可能影響本公司利益之活動。
本公司人員應以公司合法利益為優先,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利用公司財產、資訊、商業機會、客戶關係或職務上所取得之資訊,為本人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 未經公司同意,利用職務上所取得之商業機會與公司競爭。
- 利用職務權限進行與公司利益相衝突之交易或活動。
本公司人員對於因職務所知悉之公司、客戶、供應商、合作夥伴或其他第三人之未公開資訊,均應負保密義務。
應保密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計畫、營運策略、財務資料、客戶資料、交易資訊、技術資料、系統架構、內部流程、合約內容及其他未公開資訊。
除經公司授權、履行職務所必要或依法應予揭露外,不得擅自取得、使用、複製、提供或對外揭露。
前述保密義務於離職或職務關係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本公司人員應公平、誠信對待客戶、供應商、合作夥伴、競爭者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操縱、隱匿、濫用職務所得資訊、虛偽陳述、欺騙或其他不公平方式取得不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合理使用公司之有形與無形資產,包括設備、資金、資料、系統、帳號、智慧財產、品牌及其他公司資源。
公司資產原則上應使用於合法之公務目的,不得有侵占、竊取、浪費、擅自處分、不當使用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
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應遵守本公司內部規章、政策及相關法令,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與公司營運相關之法令規範。
如對法令或公司規章之適用有疑義,應向相關主管或權責單位確認,不得以不知法令或規定作為違規之理由。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內部有關防範內線交易之相關規定。
依法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定人員者,如實際知悉本公司或依法適用之相關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本公司人員亦不得將尚未公開之重大資訊洩漏予他人,或使他人利用該資訊從事交易。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提供、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賄賂、回扣、不當餽贈、招待、佣金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符合一般商業禮儀、社會習俗且未影響正常商業判斷,並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對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是否適當有所疑義,應事先向主管或相關權責單位確認。
本公司人員未經授權,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發布資訊、接受媒體訪問、發表足以被認為代表公司立場之言論,或揭露公司未公開之機密資訊。
不得故意製造、散布或轉傳明知不實、誤導或足以不當損害公司、員工、客戶或合作夥伴權益之資訊。
前述規定不影響任何人依法向主管機關、司法機關進行檢舉、陳情、作證或依法行使其他權利。
本公司重視多元、平等及相互尊重之工作環境。
對求職人或員工之招募、任用、考核、升遷、薪酬、教育訓練及其他人事事項,不得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身心障礙或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由,給予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或歧視。
本公司人員應共同維護安全、健康、尊重及友善之工作環境。
任何人不得從事性騷擾、職場暴力、威脅、恐嚇、霸凌、歧視或其他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安全或合法權益之行為。
如發現相關情事,得依公司內部申訴或檢舉程序提出反映。
本公司人員於製作、處理或保管財務、會計、交易、合約、營運及其他公司資料時,應確保內容真實、正確及完整。
不得故意偽造、變造、隱匿、虛報、銷毀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處理公司資料。
如發現資料遺失、毀損、內容錯誤、異常或可能涉及違法情形,應立即向主管或相關權責單位通報。
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公司、客戶、合作夥伴及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未經合法授權,不得擅自複製、使用、修改、下載、散布或對外提供受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資料或內容。
本公司鼓勵人員於發現或合理懷疑有違反法令、公司規章、本準則或其他不誠信行為時,主動向公司指定之檢舉管道、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經理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監察人或其他適當權責人員提出檢舉或通報。
本公司之檢舉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 得依公司所設檢舉管道提出具名或匿名檢舉。
- 對檢舉人身分、檢舉內容及調查資料予以適當保密。
- 不得因員工善意提出檢舉,而對其為解僱、降職、減薪、調職、威脅、騷擾或其他不利處置。
- 檢舉案件應依公司相關程序進行查核及處理。
- 經查證屬重大違法或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損害之情事,應依相關規定呈報或依法處理。
檢舉人應基於善意及合理事證提出檢舉,不得故意捏造不實事項或利用檢舉制度惡意損害他人。
本公司人員如違反本準則,公司得視違反情節、造成之影響及相關法令,依公司內部規章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涉及違法者,並得依法移送或通報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對於處理結果有異議者,得依公司相關申訴程序提出申訴。
本準則經本公司有權決議之程序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規範、公司治理需要及實際營運情形,適時檢討及修訂本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