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董事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誠信及道德標準,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制度,並使股東、客戶、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瞭解本公司之道德標準,特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經理人。

二、本準則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三、兼任本公司經理人之董事,除應遵守本準則外,並應遵守本公司適用於員工之相關規章及行為規範。

第三條 防止利益衝突及避免圖取私利

一、董事及經理人應避免其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而影響其客觀、公正及有效率執行職務之情形。

二、董事及經理人如因本人、配偶、親屬、與第三人之關係、外部職務、投資、報酬、餽贈或其他原因,與本公司產生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時,應主動向董事會或公司適當權責單位揭露,並依相關規定迴避。

三、董事及經理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利用公司財產、資訊、商業機會或職務上所取得之資訊,為本人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2. 利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職務上之便利取得私人利益。
  3. 未經公司同意,擷取原應屬於公司之商業機會。
  4. 從事與本公司競爭或足以損害本公司利益之行為。

董事及經理人於知悉公司具有正當合法之獲利機會時,應以維護及增進公司利益為原則。

第四條 公司資產保護及保密責任

一、董事及經理人應妥善保護公司之有形及無形資產,並確保公司資產於合法、適當及有效率之情況下使用,不得侵占、浪費、擅自處分或作為私人不當用途。

二、董事及經理人對於因職務所取得或知悉之本公司、客戶、供應商、合作夥伴或其他第三人之未公開資訊,除經公司合法授權或依法令規定應予揭露外,均應負保密義務。

三、應保密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1. 商業計畫及營運策略。
  2. 財務、會計及交易資訊。
  3. 客戶、會員、供應商及合作夥伴資料。
  4. 產品、系統、技術及研發資訊。
  5. 合約、價格、報價及其他商業資訊。
  6. 其他如遭揭露可能被競爭者利用,或可能對本公司、客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前述保密義務於董事或經理人離任後仍繼續有效。

第五條 法令遵循及公平交易

一、董事及經理人應遵守適用於本公司之法律、法規命令、主管機關規定,以及本公司所訂之內部控制制度、管理規章、政策及相關作業程序,包括證券交易及防止內線交易之相關規定。

二、董事及經理人應公平對待本公司之客戶、供應商、合作夥伴、競爭者及員工,不得透過下列方式取得不當利益:

  1. 操縱或隱匿資訊。
  2. 濫用因職務所取得之資訊。
  3. 對重要事項作虛偽或不實陳述。
  4. 欺騙、誤導或其他不公平交易方式。

三、董事及經理人如發現或合理懷疑有違反法令、本準則或其他公司規章之情形,應依公司相關程序向董事會、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權責人員通報。

四、本公司對善意提出檢舉或通報之人員,應予適當保密及保護,不得因其提出檢舉而使其遭受報復或不利處置。

第六條 記錄之正確性及資訊揭露

一、董事及經理人應確保本公司帳冊、財務報告、交易紀錄及其他各類文書資料之內容完整、適當、正確、及時且可理解,並依相關法令及公司規定妥善保存。

二、不得故意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製作不實之財務、會計、交易或其他公司資料。

三、本公司依法應公開或申報之資訊,應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正確、完整及適當揭露。

四、董事及經理人不得要求、指示或默許他人製作虛偽、不實或具重大遺漏之公司紀錄或公開資訊。

第七條 鼓勵報告非法或不道德行為

董事及經理人應共同推動誠信及道德行為,並採取適當措施維護本公司權益:

一、鼓勵員工於對法令、公司規章或特定行為是否適當存有疑義時,向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權責人員提出詢問。

二、鼓勵員工於發現或合理懷疑有違反法令、公司內部規章、本準則或其他不誠信行為時,依公司所設檢舉管道提出通報。

三、本公司應建立具體之檢舉制度,得接受具名或匿名檢舉。

四、對於檢舉人身分、檢舉內容及調查所得資料,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五、本公司不得因員工善意提出檢舉,而對其為解僱、降職、減薪、調職、威脅、騷擾或其他不利處置。

六、檢舉案件應由適當且具獨立性之人員或單位進行調查;如涉及董事或高階經理人,應依公司治理及相關規定提報適當層級處理。

第八條 違反準則之處理及懲戒

一、董事或經理人如有違反本準則之情形,本公司應依違反情節、造成之影響、公司內部規章及相關法令採取適當處理措施。

二、涉及違法情事者,公司得依法通報主管機關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公開揭露者,本公司應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其他指定平台揭露相關資訊,包括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之準則及處理情形等。

四、本公司應建立適當之申訴或救濟程序,使受處分之董事或經理人得依規定提出申訴。

第九條 豁免適用程序

董事或經理人如有豁免適用本準則特定規定之必要,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公開揭露者,本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下列資訊:

一、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

二、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三、豁免適用之期間。

四、豁免適用之原因。

五、豁免適用之準則內容。

任何豁免均應具有合理之必要性及適當控管措施,不得任意豁免,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第十條 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其他依法指定之平台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制定、施行及修訂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依相關規定提報股東會。

本準則之修正亦應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提報及資訊揭露。